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
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
(1994年1月25日 银会计〔199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财会部、计划部,各金融公司财会部:
自银会计(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93)053号《关于确定各类金融公司缴存款范围及启用新月计表的通知》发出后,有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缴存款内容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后,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缴存款范围只限定为人民币存款,外币缴存款仍按原规定不变;
二、建设银行缴存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1985年颁发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编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时,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有关结余数字仍应填列,并在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时予以剔除计算。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并据以从其“存款户”减少计息积数。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一般应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直接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款,缴存办法应按1984年颁发的《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人民银行办理直接缴存款的,在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可在专业银行办理缴存。
四、在专业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性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存款帐户余额应纳入专业银行的一般缴存款范围,各专业银行在办理缴存时,应主动向人民银行提供其存款帐户余额办理缴存。
五、工、农、中、建、交、光大、华夏及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科目做部分调整:
(一)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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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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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 增 │178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借方余额应轧减 │
│政性存款│ 增 │179 │代理兑付债券 │借方余额应轧减 │
│(二)一│ 原 │471 │委托业务 │借、贷方余额轧抵后的│
│般存款 │ │ │ │贷方余额纳入缴存 │
│ │取消 │295 │发行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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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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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般存款│取消 │861 │发行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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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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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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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 增 │763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借方余额应轧减 │
│政性存款│ 增 │764 │兑付国家债券本息额 │借方余额应轧减 │
│(二)一│ 增 │822 │进口设备税利存款 │ │
│般存款 │ 原 │821 │单位定期存款 │人民币部分 │
│ │取消 │853 │已发行债券 │ │
│ │取消 │824 │外汇专户活期存款 │ │
│ │取消 │818 │活期外汇存款 │ │
│ │取消 │820 │定期外汇存款 │ │
│ │取消 │816 │港澳银行代办人民币存款│ │
│ │取消 │833 │临时存款 │ │
│ │取消 │855 │固定资产专项借款 │ │
│ │取消 │806 │借入国外同业款 │ │
│ │取消 │808 │借入三贷资金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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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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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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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取消 │423 │国家投资债券资金 │ │
│政性存款│取消 │471 │金融债券资金 │ │
│ │ 原 │511 │投资银行往来 │应与512 代理投资银行│
│ │ │ │ │贷款科目余额轧抵后的│
│ │ │ │ │贷方余额 │
│ │ │ │ │ │
│ │取消 │713 │固定资产借款 │ │
│ │取消 │611 │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 │
│ │ 增 │624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借方余额应轧减 │
│ │ 增 │626 │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借方余额应轧减 │
│ │ 增 │624 │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借方余额应轧减 │
│ │ │ │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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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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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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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取消 │262 │其他应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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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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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般存款│取消 │3360│境外同业存款 │ │
│ │取消 │3361│借入境外同业款 │ │
│ │取消 │3395│信托负债 │ │
│ │取消 │3350│金融债券 │ │
│ │取消 │3416│外国政府贷款资金 │ │
│ │取消 │3417│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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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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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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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 增 │6490│兑付国库券本息款 │借方余额应轧减 │
│政性存款│ 增 │6510│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借方余额应轧减 │
│ │ │ │项 │ │
│(二)一│ 原 │8570│代兑付债券款 │与6640代理证券科目轧│
│般存款 │ │ │ │抵后的贷方余额 │
│ │ 原 │8540│其他负债 │与6640其他资产中6541│
│ │ │ │ │信托资产、6542信托贷│
│ │ │ │ │款、6543保险资产科目│
│ │ │ │ │轧差后的贷方余额 │
│ │ 原 │8550│代发行证券款 │与6640代理证券科目轧│
│ │ │ │ │抵后的贷方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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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类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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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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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 原 │221 │代发行证券款 │与122 代发行证券轧抵│
│ │ │ │ │后的贷方余额 │
│ │ 原 │222 │代兑付债券款 │与123 代兑付债券轧抵│
│ │ │ │ │后的贷方余额 │
│ │ 原 │223 │代售证券款 │与124 代售证券轧抵后│
│ │ │ │ │的贷方余额 │
│ │ 原 │224 │代购证券款 │与125 代购证券轧抵后│
│ │ │ │ │的贷方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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