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
       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
      (1994年1月25日 银会计〔199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财会部、计划部,各金融公司财会部:
  自银会计(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93)053号《关于确定各类金融公司缴存款范围及启用新月计表的通知》发出后,有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缴存款内容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后,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缴存款范围只限定为人民币存款,外币缴存款仍按原规定不变;
  二、建设银行缴存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1985年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编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时,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有关结余数字仍应填列,并在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时予以剔除计算。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并据以从其“存款户”减少计息积数。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一般应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直接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款,缴存办法应按1984年颁发的《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人民银行办理直接缴存款的,在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可在专业银行办理缴存。
  四、在专业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性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存款帐户余额应纳入专业银行的一般缴存款范围,各专业银行在办理缴存时,应主动向人民银行提供其存款帐户余额办理缴存。
  五、工、农、中、建、交、光大、华夏及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科目做部分调整:

               (一)工商银行

┌────┬──────────────────┬──────────┐
│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财│ 增 │178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借方余额应轧减   │
│政性存款│ 增 │179 │代理兑付债券     │借方余额应轧减   │
│(二)一│ 原 │471 │委托业务       │借、贷方余额轧抵后的│
│般存款 │   │  │           │贷方余额纳入缴存  │
│    │取消 │295 │发行债券       │          │
└────┴───┴──┴───────────┴──────────┘

               (二)农业银行

┌────┬──────────────────┬──────────┐
│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般存款│取消 │861 │发行债券       │          │
└────┴───┴──┴───────────┴──────────┘

               (三)中国银行

┌────┬──────────────────┬──────────┐
│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财│ 增 │763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借方余额应轧减   │
│政性存款│ 增 │764 │兑付国家债券本息额  │借方余额应轧减   │
│(二)一│ 增 │822 │进口设备税利存款   │          │
│般存款 │ 原 │821 │单位定期存款     │人民币部分     │
│    │取消 │853 │已发行债券      │          │
│    │取消 │824 │外汇专户活期存款   │          │
│    │取消 │818 │活期外汇存款     │          │
│    │取消 │820 │定期外汇存款     │          │
│    │取消 │816 │港澳银行代办人民币存款│          │
│    │取消 │833 │临时存款       │          │
│    │取消 │855 │固定资产专项借款   │          │
│    │取消 │806 │借入国外同业款    │          │
│    │取消 │808 │借入三贷资金款    │          │
└────┴───┴──┴───────────┴──────────┘

               (四)建设银行

┌────┬──────────────────┬──────────┐
│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财│取消 │423 │国家投资债券资金   │          │
│政性存款│取消 │471 │金融债券资金     │          │
│    │ 原 │511 │投资银行往来     │应与512 代理投资银行│
│    │   │  │           │贷款科目余额轧抵后的│
│    │   │  │           │贷方余额      │
│    │   │  │           │          │
│    │取消 │713 │固定资产借款     │          │
│    │取消 │611 │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          │
│    │ 增 │624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借方余额应轧减   │
│    │ 增 │626 │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借方余额应轧减   │
│    │ 增 │624 │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借方余额应轧减   │
│    │   │  │项          │          │
│    │   │  │           │          │
└────┴───┴──┴───────────┴──────────┘

               (五)交通银行

┌────┬──────────────────┬──────────┐
│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般存款│取消 │262 │其他应付款      │          │
└────┴───┴──┴───────────┴──────────┘

               (六)光大银行

┌────┬──────────────────┬──────────┐
│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般存款│取消 │3360│境外同业存款     │          │
│    │取消 │3361│借入境外同业款    │          │
│    │取消 │3395│信托负债       │          │
│    │取消 │3350│金融债券       │          │
│    │取消 │3416│外国政府贷款资金   │          │
│    │取消 │3417│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 │          │
└────┴───┴──┴───────────┴──────────┘

               (七)华夏银行

┌────┬──────────────────┬──────────┐
│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财│ 增 │6490│兑付国库券本息款   │借方余额应轧减   │
│政性存款│ 增 │6510│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借方余额应轧减   │
│    │   │  │项          │          │
│(二)一│ 原 │8570│代兑付债券款     │与6640代理证券科目轧│
│般存款 │   │  │           │抵后的贷方余额   │
│    │ 原 │8540│其他负债       │与6640其他资产中6541│
│    │   │  │           │信托资产、6542信托贷│
│    │   │  │           │款、6543保险资产科目│
│    │   │  │           │轧差后的贷方余额  │
│    │ 原 │8550│代发行证券款     │与6640代理证券科目轧│
│    │   │  │           │抵后的贷方余额   │
└────┴───┴──┴───────────┴──────────┘

              (八)各类金融公司

┌────┬──────────────────┬──────────┐
│    │      会 计 科 目     │          │
│缴存类别├───┬──┬───────────┤   调整方法   │
│    │增加 │代号│    名  称   │          │
│    │或减少│  │           │          │
├────┼───┼──┼───────────┼──────────┤
│一般存款│ 原 │221 │代发行证券款     │与122 代发行证券轧抵│
│    │   │  │           │后的贷方余额    │
│    │ 原 │222 │代兑付债券款     │与123 代兑付债券轧抵│
│    │   │  │           │后的贷方余额    │
│    │ 原 │223 │代售证券款      │与124 代售证券轧抵后│
│    │   │  │           │的贷方余额     │
│    │ 原 │224 │代购证券款      │与125 代购证券轧抵后│
│    │   │  │           │的贷方余额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