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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银行分行,证券主管部门:
  近两年来,全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1993年全国发行股票逾37亿元人民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已达到180家,市价总值达4000亿元人民币,全国各类股票代理交易机构约1500家,登记开户股民人数约800万。发行股票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由于监督管理机构尚不健全,经营单位操作经验不足,安全防范力量薄弱,投资者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等,近一时期股票交易市场治安问题突出。为保证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股票市场的治安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证券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股民风险意识。加强证券法制建设,普及证券知识,对于提高广大投资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证券交易水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为维护股票市场的良好治安秩序,各地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承销机构要高度重视证券法制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证券方针、政策、法规和股票常识,使广大群众了解参与股票交易活动应遵循的主要规定和基本要求,了解股市的风险性,依法参与股市交易,正确对待股市波动。在当前要适当增加对股市风险性的宣传,提高股民的风险意识,增强心理承受力。宣传中要统一口径,避免政出多门,防止舆论误导,保证信息传播的公开性、及时性。
  二、加强证券监督管理,保证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证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是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股票发行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各地金融、证券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发行办法。要认真做好对承销商的审验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承销中的疏漏和错误,严肃查处欺诈、舞弊和利用职权搞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对一些管理制度不严,经营水平不高,商业信誉不良的承销商要限期整改或取消承销资格。因承销商欺诈、舞弊而导致群众闹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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