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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失效]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商业部立法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商业部规章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和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原物资部发布的《物资部关于起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原物资部办公厅颁发的《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备案有关事项的函>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原物资部颁发的《关于物资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或规定、办法)》,已于一九××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一九××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由本部发布,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由本部发布,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一九××年×月×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本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可根据此格式适当变通。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
                第  号

  《××××规定(或办法)》,已经一九××年×月×日国内贸易部第×次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一九××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本部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规章;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一九××年×月×日起施行”。由本部部长审批签发的规章,可根据此格式适当变通。以本部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其格式可改为“国内贸易部与某部门联合制定的……,经……通过,并经某部门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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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贸规备字[19  ]第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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