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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

  七、通知
  1.原经办人接到审批结果后,负责填写“买方信用限额审批通知书”,通过传真尽快通知送审分公司,同时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通知时间并签字;
  2.送审分公司在获悉审批结果后,应签发一式三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在审批单右上角注明“总批”字样及登记序号,将第三联交被保险人,第一、二联留分公司备查;
  八、输入电脑
  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内容将限额申请审批结果输入电脑、输入人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输入时间并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九、理卷
  由经办人将全部审批文件按以下顺序排列整齐并装订后交下一程序:
  1.“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
  2.“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
  3.“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4.“买方信用限额审批通知书”;
  5.其他有关函电资料等。
  十、归档
  由档案保管人将案卷按登记序号排列整齐,在“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归档人姓名和时间,整个审批程序即告完成。
  第三条 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原则
  第一款 有效限额
  对同一保单项下的同一买方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能有一个有效限额。对同一保单项下的同一买家,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支付条件各申请一个限额,支付条件不同的限额不能相互涵盖。
  第二款 下述情况下,一般不得批准限额:
  一、已知买方未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注册;
  一、买方所在国按国家分类表规定不予承保或有关支付条件不予承保;
  三、已发现买方有拖欠现象或已出现财务困难;
  四、买方已上总公司“危险买方名单”;
  对上述情况下的限额申请,总分公司应做如下处理:
  1.总公司应在“买方信用限额不批通知单”上写明“不批限额”字样,并注明对该买方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
  2.分公司对于自批的不批限额的限额申请,应在一式三联的“限额审批单”上写明“不批限额”的字样,并注明对该买方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在填上登记序号后分别通知被保险人和报总公司备案。
  五、分公司在接到限额申请时有关货物已经全部出运,如需批准此限额,应征得总公司书面认可。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此类限额申请时,须附加收汇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三款 限额生效日期
  一、被保险人应在货物出运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在表中明确说明出运日期。限额审批经办人应在三周内予以答复。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被保险人出运的货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二、总、分公司审批的限额,生效日均以审批日为准,不得倒签。我司对限额生效前被保险人货物出运的收汇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下述支付条件应注意正确评估风险和审批限额,并合理计收保费。
  第一款 在非证支付条件下,货物空运给买方的,一律按OA对待。
  第二款 COD(cash on delivery)、CAD(cash against document )按DP即期对待。
  第三款 先出后结的汇付(T/T、D/D、M/T),以及被保险人自行寄单据给买方的,一概按OA对待,被保险人应提供买方收货多少天后汇付,保险公司据此确定收帐期限。
  第四款 信用证不符点,被保险人要求更改支付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审批限额。
  第五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5日起执行,原《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中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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