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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

  由分公司自批的限额,审批工作应在收到限额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由总公司提供买家资信报告的,不包括资信调查的等待期)。
  2.需报送总公司审批的限额申请
  分公司在接到超出自批权限的限额申请后,应即完成下述工作:
  (1)审核(同第二条第一款);
  (2)登记入册,并将登记序号及“总批”字样注明于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右上角;
  (3)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交易情况,市场行情资料等,以及分公司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被保险人了解清楚,最后要写明分公司对该限额申请的审批建议;
  为争取时间,“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和“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应传真至总公司,正本留分公司备查,不需寄送总公司。
  3.通知
  分公司在对自批权限内的限额申请批复后,应填写一式三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在审批单右上角注明“分批”字样及登记序号,将第三联交被保险人,同时立即向总公司传真“限额审批报送函”,说明所批限额的保单号、买方代码、报送日期。并自限额生效起三日内将第二联寄送总公司,第一联留分公司备查。分公司自批的限额应在自分公司收到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限额审批结果上报总公司备案;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总公司上报限额审批结果的,视为无此有效限额。
  第二款 总公司审批限额的程序及要求
  一、登记立卷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来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后,应在“信用限额审批登记册”中记录以下内容:
  1.序号;
  2.收到时间;
  3.买方代码;
  4.买方名称;
  5.申请金额及支付条件。
  登记人按收到申请的先后逐一立卷,将全部有关单证复印,将复印件装入卷夹,并附上一份空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然后交有关经办人办理。
  二、初审
  1.经办人首先审核报送的单证的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如不合要求,应与报送公司联系解决;
  2.上机查询承保记录,包括该买家的有效限额记录、限额历史记录及有关的保单情况;
  3.决定是否做买方资信调查并确定报告的种类;
  4.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初审意见,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三、资信调查
  1.调查人首先核查调查的必要性(查明近期是否调查过该买方),如与经办人意见一致,即对外联系办理调查。如意见不一致,交有关处长决定;
  2.随时掌握调查进度,视需要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催促;
  3.收到报告后在“审批意见书”上记录报告编号及收到时间,签字后案卷退原经办人。
  四、复审
  1.经办人应认真研读资信报告,将要点摘录在“审批意见书”上;
  2.根据资信报告内容和其它方面情况提出信用限额审批意见;
  3.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五、复核
  复核人须在细读全卷(包括资信报告)的基础上填写复核意见,然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六、审定
  1.根据本细则所规定的总公司内部信用限额审批权限,由复核人、处长或部门总经理最后决定审批金额和支付条件,并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审批结果,签字后案卷退原经办人;
  2.从收到资信报告到签出“审批单”,由复核人审定的限额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处长审定的限额要求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含经办人工作日),由部门总经理审定的限额要求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处长和经办人工作日)。不需调查资信的限额申请,则从收到限额申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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