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十二个月最高赔偿额”:一般可按被保险人预计当年投保出口总额的1/3至1/2掌握。此项额度封顶不封底,1/2作为这一额度的上限,但1/3不作为下限。
2.“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此限额只能控制在5000美元之内,不能超过此额度,凡以往超过此额度者都要按新规定予以更正(除总公司1994年特许者外)。信用证方式下一、二类国家的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在10万美元之内,三、四类国家在5万美元之内。
3.赔偿比例: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80%,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原因致损的赔偿比例为90%。
对于规模较小且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视情况低于80%,破产和拖欠货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低于90%;
在保户的要求下,并经总公司同意,对政治风险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提高到95%;
四、费率及费率掌握
1.DP远期费率:取消(91)保出信字第022号文中对DP远期视同DA处理的规定,恢复DP远期费率。
2.费率掌握:各分公司可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0%(特殊情况下可以无上限)或下调20%的幅度。这就要求分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风险大小合理收费。现将调整费率的几项参考因素和调整幅度详列于后,以便有所遵循。
(1)按当年预计投保出口额调整费率:
预计当年投保出口额 调整比率
100万美元以下 +60%
100-200万美元 +40%
200-500万美元 +20%
500-1000万美元 +10%
1000万美元以上 +5%
(2)按出口经验调整费率:
出口经验不足5年高于3年 +10%
经验不足3年 +20%
(3)按经营商品调整费率:
综合性机电产品出口为主。 -5%
单纯或主要投保电子玩具、珠宝、土畜产品、
工艺品等风险较高的商品。 +10%
单纯或主要投保专用性商
品或市价正在跌落的商品。 +15%
(4)按以往坏帐记录调整费率:
以往坏帐记录较多的。 +20-30%
(5)按内部管理水平调整费率:
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
乱、内部无有效信用控制。 +20%
(6)按买方情况调整费率:
单一买家或大多数买家是
在三、四类国家者。 +20%
(7)按未收汇情况调整费率:
已发生过逾期三年未收汇者。 +10-20%
3.统费:对有些保户,尤其是不投保信用证业务的保户,实行单一费率(即统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统费只适用于业务量大,出口笔数多且出口的支付条件和国别构成变化不大的投保。
(2)统费费率的确定须经过周密测算,并应不低于按分档费率测算的平均费率。
(3)统费一般不适用于第一承保年度。
(4)在每一承保年度终了时,应计算实际平均费率,若所定统费费率不适当应及时调整。
五、年度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