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建立偿债帐户问题
我行应通知外汇借款企业向我行填写开立现汇偿债帐户申请书,由我行批量报外汇局审批。
六、目前,我行只有14家分行参加了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交易,而我行办理国际业务的分支机构又较多。为此,在过渡期按银传〔1993〕79号内部传真电报第九条精神,分、支行所在地区无外汇调剂中心者,如需购汇时,可委托其上级行进入同城调剂市场购汇,亦可请用汇单位向当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由外汇分(支)局批准并委托我行售汇。
七、关于“退汇”(包括开证保证金)问题,我行按下列原则掌握:现汇项下退汇且有现汇帐户者,退汇记入其现汇帐户;以外汇额度配汇者,可否恢复额度由外汇局审定;以台帐指标配汇者,可相应恢复其台帐指标。所有退汇均按买汇牌价办理。
八、侨汇券问题
目前,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区均有数千万元面值的侨汇券在侨眷手中,另有相当数额由侨眷存在我分支行,此外,以前领取侨汇券的侨汇可办理华侨人民币优惠利率存款。因目前人民银行仍公布此项存款的统一利率,因此,在总行没有另行通知前,各行仍办理此项业务。各行对侨汇券的其他情况反映请报总行国际部。
九、外贸公司因公出国人员用汇(出国谈判、签约),必须先使用公司的留成外汇或额度,在留成外汇或额度使用完毕以前,我行不能另行供汇。
十、一些外国机构(如驻华使馆)及某些境内机构(如外轮代理公司)需从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支付雇员及外国船员工资,这类正常需要不影响禁止境内外币标价、流通规定的实行,我行可予以办理。
十一、对于各类特殊业务,我行暂按有关规定维持目前的特殊做法。
十二、总行目前正在研究建立人民币头寸调拨系统,届时将请人民银行给予支持。各行如有建议或意见,请报总行财会部。
十三、国外代理行及我海外分行要求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帐户的问题。我行可以受理并开立人民币帐户,业务限于办理汇入汇款。
十四、关于人民币对台币内部牌价及用于统计的内部折算率,待外汇局明确后按原渠道内部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