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对外汇体制改革过渡期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27日 中银业〔199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和银传〔1993〕78、79号内部传真电报的精神,总行就分行和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的操作问题处理原则汇总一并请示了人民银行及外管局领导,使一部分操作原则得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在未接到总行新的通知之前,对外汇体改中的主要操作问题仍按总行中银业〔1993〕437号文的规定处理。
二、过渡期内,对于台帐指标以内的用汇,银行只负责对进口合同和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并在台帐指标内售汇,但境内机构首次启用台帐指标时,需持外汇局通知,说明其现汇、留成外汇额度、中央外汇额度业已用完,此后方可使用台帐指标。
三、外汇留成额度的买卖仍由外汇局审核,由外汇指定银行的经纪人在调剂市场上代理交易。
四、我行办理国际贸易、非贸易结算及供汇审核的问题。
我行所受理的国际贸易、非贸易业务严格按国际商会制订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等办理。我行应合理、审慎地审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因进出口贸易、非贸易等各种业务需求申请用汇而提交的各种文件、凭证。根据国际惯例,我行只负责对所提交的文件及凭证(如配额、进口许可证、证明、合同、协议等)进行合规性及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对合同和协议的真伪或履约与否无法核查,亦不承担责任。
过渡期内,我行只负责对用汇申请的合规性和表面一致进行审核,但内部要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各行对于银行审核责任的有关建议可报告总行国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