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8°;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5°。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第十七条 制动系
(一)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权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N。
车辆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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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动初速度 │ 制动距离 │ 跑偏量 │
│车 种 │ (km/h) │ (m) │ (mm) │
├─────────┼───────┼───────┼───────┤
│轻便摩托车 │ 20 │ ≤4.0 │ │
├─────────┼───────┼───────┤ │
│二轮摩托车 │ 30 │ ≤7.0 │ │
├─────────┼───────┼───────┼───────┤
│边三轮摩托车 │ 30 │ ≤7.0 │ │
├─────────┼───────┼───────┤ ≤400 │
│正三轮摩托车 │ 30 │ ≤8.0 │ │
└─────────┴───────┴───────┴───────┘
</font>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
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
(三)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18%。
第十八条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或黄色,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在不大于标定功率的转速下,远光的发光强度:轻便摩托车不小于4000cd;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小于10000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