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和劳教人员卡片。内容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地及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住址、民族、文化程度,捕(劳教)前职业(以上部分简称为捕、教前基本情况),案由(罪、错性质),主要罪行(违法事实)、原判(决定)机关、送押机关、刑期和劳教期起止日期,刑种、刑期劳教期变动情况,劳改、劳教期间执行单位的变动情况。
2、累犯、贯犯卡片。内容包括:除捕前基本情况外,还有历次犯罪案由,原判机关、原判刑期和改造场所等。
3、技术犯卡片(监狱自存)。内容包括:除捕前基本情况外,还有历任技术职务,有何著作或发明创造等。
需要填写卡片的技术罪犯是指:原系工程师、农艺师、会计师、主治医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或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可按其姓氏的字音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的音序编排。
第三十五条 罪犯、劳教人员卡片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的档案机构分别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卡片由罪犯、劳教人员所在的监狱、劳教所在收押罪犯和接收劳教人员后的一个月内填写两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
第三十六条 应切实做到人(指在押犯和在所劳教人员)、档、卡相符,监狱、劳教所的档案人员每半年与基层中队进行一次核对。
第三十七条 罪犯、劳教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及时在卡片上注明调出日期,并应在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接收单位应及时建立调犯人员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动罪犯时,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接收单位应在十日内建立卡片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制定的《劳改罪犯档案、卡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罪犯案卷封面式样(用牛皮纸)
(二)劳教人员案卷封面式样(用牛皮纸)
(三)卷内备考表式样,其背面为封底(用牛皮纸)
(四)卷内目录式样
附件(一)
罪犯案卷封面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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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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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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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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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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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放(死亡)___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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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____卷,第__卷共__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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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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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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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劳教人员案卷封面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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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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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人员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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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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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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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教 ___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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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____卷,第__卷共__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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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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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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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卷内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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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卷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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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卷人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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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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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卷时间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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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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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 材料名称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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