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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有关外汇期货交易经营问题及下发《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筹备期内,申请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境外经纪行签订联网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经纪行的资信情况资料;
  三、对外汇期货交易员进行严格岗位培训;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内部管理规定:
  1.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内部对交易员的管理守则;
  2.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运作程序有关规定;
  3.外汇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4.同客户签订的外汇期货交易合同样本;
  5.外汇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内部管理规定。
  以上内部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工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领取《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三章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与境外经纪行签订合约后,须提交三百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帐户,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客户提供路透社或美联社国际线路和国际外汇市场信息,通过境外经纪行联通国际外汇市场,由境外经纪行为客户提供国际外汇交易所详细入市指令的资料,并加盖境外经纪行的印鉴。
  第十七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保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交易。客户应按照外汇期货交易机构交易规则、规定的保证金金额、交易事实、落单时间表、实盘及其它有关合约买卖事宜办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要与客户签订风险投资公开声明和偿还债务保证书,要严格按照客户的入仓和平仓指令进行每笔交易。对客户的每笔交易要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入仓的落单和平仓的结单资料交给客户,不得随意拖延。
  第十八条 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对客户的盈亏应实行每天清算制度,盈亏分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并及时通知客户。对客户的盈亏应以保证金的外币币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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