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处理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6月4日 (93)汇业函字第1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我局(93)汇业函字第90号文下发以来,各有关分局已对辖内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进行了清理,为妥善做好对非法经营机构的处理和善后工作,我局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你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经查实有关机构属非法经营外汇期货交易者,即由你局正式通告其立即停止接纳新的客户,不得发生新的业务。
二、正在进行外汇期货交易者应责令该机构七日内清理完毕,并妥善清退客户保证金余额。
三、为保证清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客户的利益,可采取临时冻结非法经营机构的资金帐户的措施,待善后工作完成后予以解冻。
四、客户因保证金亏损与经营机构发生的纠纷,应由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分局不要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