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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1993年4月17日 价费字[1993]13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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