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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对租用长途电路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对租用长途电路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1993年2月10日 邮部[199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随着电信建设的不断发展,公众网电路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通信网的质量也有很大改善,为一些重要用户租用电路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做好党、政、军等重要用户的通信保证工作,方便他们租用电路,扩大电信业务服务范围,避免重复建设,减轻财政负担,发挥国家通信设施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重要用户在租用国内长途电路的收费上给予优惠。具体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1.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3.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4.国家安全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厅(局);
  5.中央纪检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委;
  6.监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
  7.中央机要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要局(处);
  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
  9.国家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10.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11.新华通讯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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