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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长江港航企业经营权问题的通知

  港航双方应对售票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合同并于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行。
  三、关于船舶在港技术作业和综合包干费问题
  在本港区内,港口为船舶提供作业和服务的,船公司应按现行规定向港口交纳综合包干费;在本港区以外的货主码头或自然坡岸,船公司按港口为船舶提供的实际服务项目交纳服务费,单项服务费标准按照《长江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执行。船公司在本港区以外的货主码头或自然坡岸作业,港口未向船舶提供服务,船公司不向港口交纳综合包干费。
  无论何种情况,通过货主码头或自然坡岸的货物和靠泊的船舶都须按规定向港口报送统计报表,交纳规费。此项办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四、关于港航货运业务关系问题
  按《货规》和《管规》的规定,经交通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两级月度运输计划平衡核定的计划运输物资,由港口与中长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共同确认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协调、检查。
  对市场物资运输,(计划外运输),港口受理的货物,如委托中长总公司或所属公司承运,须商妥中长总公司或所属公司,中长总公司或所属公司承揽的货物,须商妥有关港口。
  凡从货主码头或自然坡岸起运,到港口码头卸载的货物,由中长总公司或所属公司商妥卸港后,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运合同;货物的起运、到达都经过货主码头或自然坡岸的,中长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可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运合同。
  除计划运输需由中长总公司或所属公司委托港口代理外,市场运输及与货主码头的业务,中长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有权自办业务或择优委托代理。
  五、关于港口适度经营货物运输问题
  按照《条例》精神,港口企业有经营决策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允许长江港口适度从事货运。但港口必须保证船舶到港技术作业。长江港口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可以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船公司,承运市场调节的物资运输。港口成立船公司增加运力实行额度管理。具体办法按部“贯彻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六、关于调整港口费收问题
  由于长江港口内贸装卸费率低,港口经济效益普遍较差,经营困难,应适应提高装卸费收水平。交通部正在拟订港口内贸装卸费调整方案,并积极争取国家物价局尽快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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