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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长江港航企业经营权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长江港航企业经营权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交体发[1992]942号文发布)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
  遵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的组建工作,针对当前长江航运港航企业经营权存在的问题,经部搞好企业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讨论,就落实港航企业经营权的几个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收入专户问题
  接受中长总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委托,代理客货运输业务的港口,应在港口所在地银行建立收入专户,港航企业对收入专户共同进行监督管理。凡以运输票据一并计收的资金应按规定存入收入专户,在规定或双方协议期限内结付运输收入和港口等项费用。在结付运输收入时,同时解缴航养费。航养费的费率按(91)交工字474号文精神解缴,按运输收入提取。考虑到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经营的困难情况,航养费的比例可在五年内分步到位,即从建立收入专户起至一九九三年底以前按4%解缴,一九九四年按5%,一九九五年达到6%,中长总公司与港口应本着协作、互利精神,共同制定《收入专户管理办法》,签定《运输收入代理收支结算协议》,由专户银行办理,并会同各方实施监督。
  二、关于客票发售问题
  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是船公司,承运人拥有自行售票的自主权。船公司可委托港口代理发售全部或部分客票。港口在客运中,一方面为旅客运输提供客轮靠泊服务和旅客过港、候船服务,另一方面在接受船公司委托后成为客运业务代理人。
  根据《条例》精神,结合长江客运现状,落实船公司的售票自主权可逐步到位。目前,经协商确定,在武汉、重庆两船籍港船公司自行发售本公司客票的比例暂按20%和25%执行。在非船籍港,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新增运力客票的发售,由船公司自主确定。船公司在固定地点公开发售客票,视同窗口售票。船公司自行发售的客票,港口也应提供相应的码头和候船服务,在没有新的规定前,船公司仍按现行规定向港口交纳客运代理费和综合包干费。港航双方应互相通告客票发售情况,都有责任避免客轮超载,确保旅客安全。港口间应继续做好逐港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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