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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5.适度开放国内运输市场。
  根据我国运输市场需求情况,在有利于引进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装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式的条件下,经部批准,适度发展中外合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从事我国境内公路、沿海和内河运输。
  6.下放边境口岸运输审批权限。国家批准开放的边境口岸与对应口岸之间的公路、水路运输,授权由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
  下放省际水路运输审批权限。开辟省内和邻省所属地方港口间的客运航线,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后审批。
  新增省际水运运力,部负责总额度的平衡下达和实施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额度的分配、审批和发证管理(包括500载重吨以上船舶)。
  航行港、澳航线的1000载重吨以下货物(包括油船、危险品船)和客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7.对公路“八五”建设目标由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联合总承包(不含国边防公路)。承包方案以交通部和地方筹集资金为基础,国家计委负责审查总体规划,不再控制公路建设投资规模(利用外资项目除外)。
  8.改革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办法。从车购费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分别采取还本、还本付息的借贷形式,或合资建设、合作经营等参股形式,实行有偿使用。
  9.在统一规划下,允许国内货主和航运企业自建、自营专用码头或租赁港务局码头,投资开挖专用航道;鼓励货主和航运企业与港务局合建公用码头及附属设施;继续支持地方自建码头,支持内陆省市到沿海沿江自建、合建并经营码头。
  10.在统一规划、双方互利的条件下,吸引外资。
  鼓励中外合资建设并经营公用码头泊位,允许合营企业经营装卸业务,经营货物堆存、拆装、包装,以及相关的国内公路、水路客货运输。
  允许中外合资租赁码头,中方合营者可以实物形式(包括水下基础设施)入股,经营码头装卸业务。
  允许中外合作经营码头装卸业务。
  允许外商独资建设货主专用码头和专用航道。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时,可在地块范围内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鼓励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建设公司(包括独立大桥与隧道)。
  11.在统一规划下,支持航务航道单位结合航道疏浚公路建设投资单位结合高等级公路建设,营造土地和进行土地开发。
  12.支持地方交通部门自筹资金,以贴息、补助等形式发展具有规模效益的公用型运输,发展集装箱车、大吨位车、特种车和舒适型客车。部分在分配车船贷款额度上,加大调整运力技术构成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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