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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河航运,在长江、珠江、淮河和黑龙江的重点建设区域,建成三级以上航道9000千米,初步形成以三级以上航道为骨架,以四、五级航道为基础的内河航运网络。
  --支持保障系统,要基本解决交通通信不畅的问题;沿海重要水域,港口辖区以及长江口、珠江口将建成较为完善的水上安全监督体系和不同等级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沿海灯塔、水上消防、船舶检验、海难救助和防污染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修船、港机、筑机、公路客挂车及专用车辆等交通工业。
  通过上述建设和经常性的基础设施养护,使国道主干线及通往重要港口和陆上口岸的干线公路混合交通和拥挤状况有明显改变;连接我国经济区域的呈“开”字型布局的沿海、沿江、沿陇海、沿京广线等四条国道主干线基本贯通;沿海主要港口综合能力将明显增强;内河干支基本畅通,内河航运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运输生产力
  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将直属水运企业按计划运输的物资分为计划运输和市场调节两个部分。计划运输物资纳入月度平衡,组织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逐步实行合同运输。其他运输物资实行市场调节。地方公路、水路货物运输,除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和部分重点大宗物资外,其他运输物资实行市场调节。
  国家定价物资的运费和港口装卸费,外贸进出口物资的港口装卸费,船舶港口费收,国内旅客运输,实行国家或地方规定价格。
  国家指导价物资的运费和港口装卸费,市场调节运输物资的港口装卸费,季节性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实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浮动价格。
  市场调节运输物资的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国家规定的运输基本价格,随国家物价指数和汇率的变化,每年作相应的调整。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建立和培育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公路、水路运输市场。严禁地区封锁,划地为牢。
  4.改革我国国际海运行业管理。
  从事国际海运的船公司,在批准的规模和经营范围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运力的增减,买、造船舶和出售自有的贷款船舶,或出租自有船舶,并向部报备。
  经部批准,凡有经营管理能力和国际船公司均可经营远洋航线,可对从事国际海运兼国内运输或从事国内运输兼国际海运的船舶相互调剂使用,可经营自有船舶代理业务,也可互相委托代理。
  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对等原则,允许外国船公司在我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船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我国外贸进出口物资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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