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邮电部关于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1992年7月6日 邮部[1992]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自一九八四年起,一些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陆续征收了部分邮电附加费。征收邮电附加费体现了中央为加快邮电通信发展,而确定实行的“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实践证明,在邮电通信严重落后,而国家能够用于发展邮电的资金又很少的情况下,收取一些附加费,对于加速地方的通信建设,缓和地方通信的紧张状况,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已经取得显著效果。前一阶段,一些单位对收取邮电附加费问题有所反映,国务院办公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最近国务院批准邮电附加费可以继续保留。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邮电附加费已经成为地方邮电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邮政延伸服务费和电信附加费可以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