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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产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6日 实施日期:1995年4月6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 价费字[1992]314号)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一)证件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
  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
  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
  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一百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
  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一百元。
  (八)药品检验费
  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
  一类:六百至八百元
  二类:五百至七百元
  三类:三百至五百元
  四、五类:二百至三百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
  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
  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每个品种二百五十元。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一)新生物制品审批费
  申请新生物制品审批(包括申请人体观察审批、申请生产审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新生物制品审批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二)新生物制品检验费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生物制品人体观察或生产时,应向中国药品生产制品检定所交纳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六执行。
  四、生物制品检验费
  按《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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