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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航空邮件资费复函
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航空邮件资费的复函
(1992年6月24日 价费字[1992]310号)
邮电部:
你部邮部[1992]380号《关于调整航空邮件资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国内部分航空邮件资费随航空运价变动相应调整。
一、
函件航空费,每十克由五分调整到一角。
二、
邮政快件资费,一百克以内每二十克或其零数由八角调整到一元。一百克至五千克以内每续重一百克或其零数由一元调整到一元二角。
三、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起重二百克或其零数由八元调整到十二元。续重二百克或其零数由二元调整到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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