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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
 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19日 价费字[1992]293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执行(见附件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四、海关系统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四)。
  五、海关系统制定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三十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六、各项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暂时使用经财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八、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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