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七)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八)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级质监分站或省派出质监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质监站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到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具体工作划分由省级质监站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
(三)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第十七条 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十五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监督总站。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质监督站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质监站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三);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质监站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