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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9号 价费字[1992]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专利代理机构属经营服务性单位,根据国务院《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现将专利代理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专利代理机构执行所在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国内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外专利部门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标准,按《国内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专利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国外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或第三国专利部门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标准,由专利代理机构参照国外同类服务收费水平自行制定,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
        国内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EPC-指定国发明基本代理费     国    100
2    发明基本代理费            国    200
3    实用新型基本代理费          国    200
4    外观设计基本代理费          国    150
5    EPC-分条申请基本代理费      件     50
            (每一指定国)
6    分条申请,继续、部分继续       件    100
          申请基本代理费
7    文件研究、改写费          小时     20
8    意见陈述撰写费           小时     20
9    中译英、日、法、德、俄等翻译费   千汉字   30-35
10   英、日、法、德、俄等译中翻译费   千汉字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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