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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
            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

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案件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调解收费(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4%-6%最低不少于
                          1500元
  100000元至500000元    争议金额的2.5%-4%
  500000元至1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75%.2.5%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1.7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0.75-1%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争议金额的0.5-0.75%
  50000000元以上        争议金额的0.5%
  申请调解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调解中心秘书处决定调解收费金额。
  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申请调解时,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50%的调解费予付金,结案时再收取50%。调解撤案或调解不成功的,按收费标准酌情收取10%-50%,已发生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可以向当事人另行收取。
  北京调解中心与外国有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的案件的收费,参照上述调解收费表与该外国机构协商确定。
  调解员的国际旅差费及外国调解员的报酬向当事人另行收取。

附件二:
            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

  一、因财产权而申请调解的案件,按调解标的金额依下列标准缴纳调解费:
  (一)港币(下同)十万元以下者,缴费二千元。
  (二)超过十万元者,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五计算。
  二、非因财产权而申请调解的案件,应缴纳调解费二千元。
  调解请求既有非财产权请求,又有财产权请求的,其调解费分别计算。
  三、调解标的价额,由调解员核定,不能核定者,其标的价额视为十万元。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预缴调解费百分之五十,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时,亦预缴调解费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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