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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公路汽车客货运输燃油附加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收取公路汽车客货运输燃油附加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11号文发布)


交通部:
  你部交函运[1992]111号《关于要求收取公路汽车客货运输燃油附加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去年燃油调价和今年燃油“平转高”对公路汽车客货运输影响较大,尤其是已经出现亏损的货物运输又增加新的亏损。按现行规定,公路汽车客货运价管理权限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调价或收取燃油附加费由各省、市分散决策。
  各省、市在安排公路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路汽车客运运价原则上不得提高。对已采取保平价油供应政策的城市公共汽车票价也不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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