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口货箱,不论交货方式如何,均自发货人提取空箱的次日零点起算。
(七)使用同一个货箱既有进口又复出口的收、发货人,在得到海上承运人允许连续使用的通知后,免费使用期可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收货人在超过免费使用期后归还空箱或海上承运人指定的货运站逾期拆箱以及发货人提取空箱后超过免费使用期将重箱运至码头堆场,均应按《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见附表一)向集装箱所有人(海上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按中国银行当日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率计收人民币。
第六条 集装箱发生丢失和推定全损时的赔偿按《集装箱丢失和推定全损赔偿标准》(见附表二)赔偿。国内或国外付费人一律计收美元。
第七条 收、发货人及装拆箱场站对使用期间的集装箱,应保证处于完好的状态。如有损坏按实际损坏程序予以赔偿。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日发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一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
单位:美元(USD)/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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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箱种类 │尺寸 │1-4天 │5-10天 │11-40天 │41天以上─────────┼───┼────┼─────┼──────┼────
│20′ │ │ │3.00/天 │12.00天
干货箱 ├───┤免费 │免费 ├──────┼────
│40′ │ │ │5.00/天 │20.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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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顶箱 │20′ │ │ │4.50天/天 │18.00/天
├───┤免费 │免费 ├──────┼────
框架箱 │40′ │ │ │9.00/天 │36.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