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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
 (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交运发
 [1992]379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速国际集装箱的周转,降低集装箱运输的成本,适应外贸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一)海运提单标明的码头堆场整箱交货方式(CY)和收、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方式(DOOR)的进口集装箱收货人和出口集装箱发货人以及集装箱货运站交货方式(CFS)的经营人或拆、装箱人。
  (二)海上承运人的自有箱和租箱,包括外国船公司承运进出中国港口的自有箱和租箱。
  海上承运人与收、发货人签订特殊用箱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三条 进口货箱运至提单所规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可享受冷藏箱、罐箱等特殊用途箱四天;干货箱、开顶箱、框架箱、十天的免费使用期;出口货箱自空箱提离码头堆场、货运站后,发货人可享受冷藏箱、罐箱等特殊用途箱四天,干货箱、开顶箱、框架等十天的免费使用费;
  使用同一个货箱既有进口又复出口的收、发货人干货箱为十五天。
  第四条 进出口货箱免费使用期按下列规定起草:
  (一)海运提单上标明在码头堆场整箱交货(包括门-场,场-场,站-场)的进口货箱,免费使用期自货箱卸至码头堆场的次日零点起算;
  (二)海运提单上标明在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包括门-门,场-门,站-门)的进口货箱,免费使用期自货箱卸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的次日零点起算;
  (三)海运提单上标明在内陆城市交货的进口货箱,免费使用期自货箱运至内陆交货地的次日零点起算;
  (四)海运提单上标明在海上承运人指定的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货(包括门-站、场-站、站-站)的进口货箱,免费使用期自货箱卸至货运站的次日零点起算;
  (五)海运提单上未标明任何一种交货方式的进口货箱,则由海上承运人委托港口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货并按本条第四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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