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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切实加强柜台受托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切实加强柜台受托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证交(92)字第3041号 1992年12月8日)


各会员单位:

  近来,本所多次发现有些客户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在本人全然不知的情况下,被他人动用,致使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经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是柜台接受委托执行制度不严,有些柜台受托不查核身份证,甚至不要求对方出示股票帐户,致使少数不法分子得以“钻空子”。为切实保障广大投资入的合法权益,严格受托秩序,本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有关受托的规定受理客户的委托。

  一、非客户本人的委托(除有本所的证明外),各公司不得受理,交割等手续也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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