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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8年、2009年先后三次废止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8月30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47件,现将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0年11月8日

  附: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四批)

  1、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2002-4-15
  2、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 上证交字[2000]8号  2000-2-25
  3、关于重申新股上网定价发行申购配号必须告知投资者的通知 上证运(97)字第017号 1997-6-13
  4、关于实施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0]3号  2000-2-24
  5、关于做好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0]10号  2000-3-6
  6、关于调整市值配售放弃认购截止时间的通知   2002-9-23
  7、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   2006-6-12
  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2007-9-18
  9、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8]69号 20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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