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8年、2009年先后三次废止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8月30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47件,现将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0年11月8日
附: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四批)
1、
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2002-4-15
2、
关于按值配售新股业务的工作指引 上证交字[2000]8号 2000-2-25
3、
关于重申新股上网定价发行申购配号必须告知投资者的通知 上证运(97)字第017号 1997-6-13
4、
关于实施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0]3号 2000-2-24
5、
关于做好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0]10号 2000-3-6
6、
关于调整市值配售放弃认购截止时间的通知 2002-9-23
7、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 2006-6-12
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2007-9-18
9、
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8]69号 2008-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