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261号)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费率的请示》(信财险报〔2010〕14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A34H01F03101101。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92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