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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
  检疫标志号: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我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六、检疫处理通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发现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2.项目的填写
  编号:年号+6位数字顺序号,以县为单位自行编制。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货主的姓名或单位。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名称、数量,数量应大写。
  引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写明无害化处理方法。
  七、检疫申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2.项目的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写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牛”、“羊”等,“猪皮”、“羊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贰佰张、伍仟公斤。
  来源: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地乡镇名称。
  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启运时间: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经营单位或生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名。

  附件3
  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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