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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办字〔2010〕209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

  根据《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的精神,现就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申请

  1、商业银行可进入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的债券业务。

  2、商业银行在申请相关资格时,需提供申请书和基本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文件,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3、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技术规范,开通通信线路,做好参与债券交易的技术准备。

  二、关于债券交易

  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

  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应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三、关于结算资格与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方式

  (一)结算资格

  商业银行可作为特殊结算参与人直接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在申请结算资格时,需提供申请书等相关文件,签署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并接受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二)账户开立

  1、证券账户的开立

  商业银行可向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商业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按《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合规使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

  2、清算交收账户的开立

  为方便商业银行进行债券业务的清算交收,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为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分别开立一个资金交收账户和对应的其他清算交收账户。结算公司对商业银行资金交收账户的最低备付金暂设为零,互保金按照现行做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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