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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
(2006年03月23日)

  第一条 为推动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合规运作的守法意识,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包括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各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辅导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加辅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证书》、《独立董事后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五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将采取集中面授、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要求,独立董事培训课程包括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及案例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独立董事应具备的财务监控意识和财务报表分析技能,董事会的运作等。本所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或调整有关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本所有权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课时。任职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每次不少于30课时。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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