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渔业统计工作行为,加强渔业统计监督,提高渔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依据《
渔业统计工作规定》,我部制定了《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统计工作行为,加强渔业统计监督,提高渔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依据《
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抽样调查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由农业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学会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渔业统计条件保障情况;
(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情况;
(三)数据采集、监督培训等渔业统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渔业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五)渔业统计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考核分为A、B两组。A组为承担月报任务的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B组为其余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六条 考核分为客观记分和主观评分。客观记分主要考核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渔业统计工作,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得分,否则不得分;主观评分主要考核统计分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质量,经考核工作组评审后推荐至中国渔业报等刊物发表后即得分。A组满分100分,其中:客观分87分,主观分13分;B组满分56分,其中:客观分45分,主观分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