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审计准则》条款的具体应用。考虑到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审计项目之间的差异,为增强
《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将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规定为约束性条款,即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而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审计记录中加以记载。
《审计准则》第
三条、第
十一条和第
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关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要求。
1.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宪法、
审计法和
审计法实施条例从审计机关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规定。
《审计准则》第
十六条至
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规定了审计机关针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对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2.审计职业道德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十分重视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在长期审计实践中形成了具有审计职业特色的道德规范和要求。国际审计组织和许多外国审计机关也制定了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守则。在立足我国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政府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基础上,
《审计准则》第
十五条明确了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五项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规定了审计人员遵守各项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关于审计计划。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对年度审计工作做出的统筹部署和安排,对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障审计工作科学和有序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的指导,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总结我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审计准则》第三章从调查审计需求、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配置审计项目资源,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定、调整和执行情况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的要求。同时,为更好地指导审计机关确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审计准则》第
三十六条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即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事项等,可以作为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