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增强
《审计准则》的指导作用。
修订的
《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央到县的各级审计机关,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和审计项目的不同特点,修订的
《审计准则》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条款设定为约束性条款、一些条款设定为指导性条款,注重对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相关实质性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增强
《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和指导作用,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贯彻执行。
三、《审计准则》的体系结构
修订前的
国家审计准则体系由一个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若干个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构成。这种体系结构比较零散,相关准则间的内容存在交叉,不便于审计人员系统学习和掌握。此次修订,参考《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体系结构,将原有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通用审计准则规范的内容统一纳入
《审计准则》,形成一个完整单一的
国家审计准则。在审计准则的下一层次研究开发审计指南,进一步细化相关审计业务操作的具体要求。据此构建起由
宪法、
审计法和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等不同级次规定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上述体系结构,
《审计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200条。同时,
《审计准则》在吸收原有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中能够继续适用的内容后,废止了审计署以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在
《审计准则》附件中列明了废止的规定名称。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审计准则》的适用。
1.
《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同时,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
《审计准则》。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适用
《审计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审计准则》第
二条、第
四条、第
八条和第
一百九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