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的通知
(审法发〔201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于2010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审计署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订后的
国家审计准则,现将《
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将学习和宣传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二○一○年九月三日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
《审计准则》)于2010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刘家义审计长于2010年9月1日签署审计署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
审计法和
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
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
《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
《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
《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6年,审计署发布了38个审计规范。2000年,审计署修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2004年审计署颁布了《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些准则和规定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许多内容已深入人心,为广大审计人员所接受并自觉遵守,也为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所认可,至今仍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