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发酵罐容积校核企业生产能力:一般情况下500m对应年产味精1万吨。
7.1.2 生产工艺要求
2005年12月2日以后批复的味精项目不得采用传统工艺,其主要特征为使用等电离交工艺。
7.2 生产现场
7.2.1水解糖制备
(1)该工序排水浓度高,应单独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厌氧处理工序。
(2)糖渣(米渣)应及时外运。
(3)灭菌放空应设置消音设施。
7.2.2 谷氨酸发酵与提取
(1)污废水分类处理:
①尾液应单独收集进入尾液综合利用工序。
②连消灭菌洗罐废水、污冷凝水应进入污水处理站。
③树脂洗涤水可与尾液合并或直接进入好氧工序,不得进入厌氧工序。
(2)分离的菌体应及时安全处置,生产饲料添加剂、有机或无机肥、生物絮凝剂等方式综合利用或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安全处置。
(3)灭菌放空应设置消音设施。
7.2.3 谷氨酸精制生产味精
(1)炭柱床洗废水应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
(2)废活性炭应及时外运。
(3)检查企业生产、销售记录,或通过物料衡算法计算产品产量。
7.2.4 尾液综合利用
(1)蒸发冷凝液应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
(2)应设置收尘和洗涤吸收装置(处置粉尘、NH3)。
(3)检查综合利用产品、产量及去向。
7.2.5 厂区环境综合管理
(1)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
(2)厂区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
(3)生产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7.3 污染防治设施
7.3.1污水处理
(1)污水处理收集和分类处理:
①尾液与其他生产废水管道不应交集汇合,尾液应单独收集处理,保障废水处理站的进水水质。
②其他生产废水全部进入污染治理设施。
③初期雨水应收集至雨水收集池,并及时处理,确保雨天的收集容量。
(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①厌氧生化:一般采用UASB或者IC反应器。
监测厌氧出水pH值,正常情况应高于7,如实测低于6,反应器有酸化可能。
②好氧生化: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或者接触氧化法。
对活性污泥法,污泥沉降比应在25%~40%,污泥沉降迅速、界面清晰,污泥呈黄褐色,如果呈黑色说明曝气不足,如果呈黄白色说明水中养分不足,应进一步深入调查。
对接触氧化法,应要求企业设置用于观察的活动填料,正常情况填料表面应粘附大量生物膜,手触有粘滞感,如填料光滑无生物膜,应进一步深入调查。
③台账管理:检查药品使用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判定是否严格按规程运行操作、是否存在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
7.3.2 废渣处置
味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糖渣(粉渣)、废活性炭应及时外运处置,确实不能及时外运处置的,应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7.3.3 废气处理 检查尾液综合利用工序的收尘和洗涤吸收装置运行情况。
7.3.4 排放口
(1)检查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
(2)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情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及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监测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3-2007)要求。
(3)检查排放浓度、排放量达标情况:
①检查企业自行监测记录,折算成单位产品排污量后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②检查自动监控数据,折算成单位产品排污量后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③对存在超标可能的,可现场即时取样,监测结果折算成单位产品排污量后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是否存在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现象。
①检查是否有偷排口或偷排暗管。
②检查是否存在将废水稀释后排放。
③是否将高浓度废水尤其是制糖清洗废水、树脂洗涤水和离交尾液,利用槽车或储水罐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7.4 环境应急管理
7.4.1环境应急设施
(1)检查液氨贮罐、硫酸贮罐周围是否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是否满足应急要求。
(2)检查液氨贮罐区是否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及喷淋装置,各设施是否能即开即用,运行是否正常。
(3)贮罐顶棚及支架应采用防火材料,对使用木质结构的企业,督促其更换。
(4)应急事故排放池池容不得小于最大单个发酵罐容积,围堰出口至事故应急池之间的管道应保持畅通。
(5)初期雨水收集池应满足当地暴雨强度要求。
7.4.2 环境应急预案
(1)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应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完善。
(2)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质与设备。
(3)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7.5 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7.5.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7.5.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5.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5.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当制定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配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8.环境监察报告
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重点就项目建设情况、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方面做出结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报告主要包括:
8.1 监察对象的基本信息
8.1.1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地址。
(2)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其中,(1)为报告正文内容,(2)-(4)为附件内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作为报告附件。
8.1.2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