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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
  HJ 444-2008《清洁生产标准 味精工业》
  HJ/T55-200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4.现场监察程序

  4.1 监察准备
 
 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辖区内味精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数量、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生产规模、群众投诉等;拟检查味精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核定及缴纳通知书,以及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等基本环境管理信息。
  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设备等。
  4.2 制定方案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现场监察方案,确定监察重点、步骤、路线。必要时,可联系专家或其他部门配合检查。
  4.3 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其他行政执法证件,按制定的现场监察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查看企业的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自行监测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处理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联网、验收、比对监测及定期校验情况,应急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情况,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情况;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新建项目按照“6.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进行检查,污染源按照“7.污染源现场监察要点”进行检查。其中,“7.2生产现场”和“7.3 污染防治设施”为重点检查内容,应作为每次现场检查的必查项。
  4.4 视情处理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进行现场取证,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污染源现场采样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由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态发展,减少损失,并向所在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4.5 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现场监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5.现场监察方法

  5.1 资料检查
 
 5.1.1检查资料的完备性:需要检查的资料内容视各监察要点而不同。
  5.1.2 检查资料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较。
  5.1.3检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不同资料在时间和工况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
  5.2 现场检查
  根据所收集的资料,现场对企业生产车间、公共工程设施进行观察,主要检查工艺设备铭牌参数、运行状态等,对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设备、场所、物品,应拍照取证。
  5.3 现场测算
  现场测算的方法主要包括容积法、便携式仪器测量法、理论估算法,测算内容主要是味精企业内重点工序及污水处理站的液体进出流速,具体测算内容视各监察要点而不同。
  5.3.1容积法:是指在耗水点或排水点的敞口处,用固定容积容器在固定时间内盛接液体,再计算出此段时间此工况下的液体流速。
  5.3.2便携式仪器测量法:主要是指使用便携式流量计实测管道内液体的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
  5.3.3 理论估算法:是指在不具备容积法和仪器测量法的条件下,根据输送液体泵的额定流量、扬程、管道尺寸,估算出管道内液体可能的最大流速。
  5.4 现场访谈
  5.4.1与企业内部人员访谈:与车间工人进行随机性的访谈,了解企业生产概况,寻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5.4.2与周边居民访谈:走访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业长期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方面的污染。对居民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筛选后,反馈于监察报告中。

6.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1 选址
 
 6.1.1环境敏感区判断
  (1)禁止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味精生产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味精生产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6.1.2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文件的规定要求。
  6.2 环评制度执行
  6.2.1新建、改建和扩建味精生产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6.2.2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评审批文件一致。如有重大变更或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2.3 2003年1月1日起,味精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2.4 2009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和改扩建味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6.3 “三同时”制度执行
  6.3.1 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3.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验收意见落实到位。
  6.4 试生产管理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并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7.污染源现场监察要点


  对于企业的现场监察主要包括选址、产业政策、生产现场、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应急建设、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等6个方面。
  7.1 产业政策
 
 7.1.1生产规模
  (1)现有味精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企业应依法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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