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味精生产企业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实现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管的精细化和高效化,我部组织编制了《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现场环境监察参考依据。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12369环保热线网站http://www.12369.gov.cn下载。
附件: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月
前言
本指南介绍了味精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本指南中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现场监察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环境监察。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味精生产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河南工业大学、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味精
2.2味精生产企业
2.3等电离交工艺和离交尾液
2.4树脂洗涤水
2.5浓缩等电工艺和分离尾液
2.6谷氨酸提取收率
3.监察工作依据
3.1政策
3.2标准
4.现场监察程序
4.1监察准备
4.2制定方案
4.3现场检查
4.4视情处理
4.5总结归档
5.现场监察方法
5.1资料检查
5.2现场检查
5.3现场测算
5.4现场访谈
6.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1选址
6.2环评制度执行
6.3“三同时”制度执行
6.4试生产管理
7.污染源现场监察要点
7.1产业政策
7.2生产现场
7.3污染防治设施
7.4环境应急建设
7.5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8.环境监察报告
8.1监察对象的基本信息
8.2现场监察情况
8.3 处理建议
附件一:现场环境监察单
1.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监察单
2.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单
附件二:行业概况、生产工艺和产污节点
1.行业概况
2.生产工艺和产污节点
2.1水解糖制备
2.2谷氨酸发酵与提取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味精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味精
味精又名谷氨酸钠,化学名称:L-谷氨酸单钠一水化合物(或L-α-氨基戊二酸单钠一水化物),分子式:C5H8NO4Na?H2O 。
2.2 味精生产企业
味精生产是以碳水化合物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酵、提取、中和、结晶,制成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的过程。部分生产企业包括了淀粉的制备过程;有些企业仅仅生产谷氨酸(麸酸),不包括后续的中和结晶过程。
凡生产工艺中包括谷氨酸发酵、提取的企业,均称味精生产企业。
2.3 等电离交工艺和离交尾液
等电离交工艺是指味精发酵液低温加酸等电分离后,再经过离子交换二次分离谷氨酸的生产工艺。二次分离谷氨酸后的废液称离交尾液。
2.4 树脂洗涤水
二次分离谷氨酸后,离子交换柱需要冲洗再生,产生的废水称为树脂洗涤水。
2.5 浓缩等电工艺和分离尾液
浓缩等电工艺是指味精发酵液连续浓缩等电后分离谷氨酸的生产工艺。分离谷氨酸后的废液称分离尾液。
2.6 谷氨酸提取收率
发酵液经提取获得谷氨酸。提取的谷氨酸占发酵液中谷氨酸的百分比,称为谷氨酸提取收率。
3.监察工作依据
3.1 政策
国家发改委、原国家
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775号)
国家发改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
3.2 标准
目前味精工业执行的标准有:
GB 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