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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中国同位素有限公司回收原英国Amersham工业钴源(现为GEHC)并退回国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中国同位素有限公司回收原英国Amersham工业钴源(现为GEHC)并退回国外的复函
(环办函[2010]1148号)


中国同位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回收原英国Amersham工业钴源(现为GEHC)并退回国外的请示》(中核同发〔2010〕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自1988年起代理国内用户向英国Amersham公司采购了296根工业钴源至国内。工业钴源的安全使用期限为20年,目前,这些工业钴源陆续达到使用年限。

  二、你公司与GEHC(原Amersham)和REVISS公司协商,将达到使用年限的工业钴源集中收贮后退回出口国,符合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关于进口Ⅰ类放射源处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将积极支持这一活动,促进这批废旧放射源尽快返回出口国。

  三、你公司在回收工业钴源时,应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旧源退役过程中必须确保安全,对取源的数量、编号进行核实,确保取出贮源井的放射源无遗漏在外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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