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9号)
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