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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填表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上报表格需加盖公章;
  2、产能单位均为“万吨”;铁矿开发项目中,“开采”产能填原矿产能,“选矿”产能填铁精粉产能;
  3、现有钢铁产能总量和企业个数,指2005年前及2005年后开工建设的全部产能和企业个数;
  4、2005年以来开工的钢铁项目产能总量和项目个数,包括已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项目产能和项目个数;
  5、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供核准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附件2:
      省(区、市)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

        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所属企业

开工时间

建成时间

核准或备案部门和文号

土地审批部门和文号

环保审批部门和文号

铁矿山

炼铁

炼钢

热轧

备注

资源储量

精矿产能

高炉

产能

转炉

电炉

产能

主要装备

产能

 

1

 

 

 

 

 

 

 

 

 

 

 

 

 

 

 

 

 

 

2

 

 

 

 

 

 

 

 

 

 

 

 

 

 

 

 

 

 

3

 

 

 

 

 

 

 

 

 

 

 

 

 

 

 

 

 

 

4

 

 

 

 

 

 

 

 

 

 

 

 

 

 

 

 

 

 

5

 

 

 

 

 

 

 

 

 

 

 

 

 

 

 

 

 

 

6

 

 

 

 

 

 

 

 

 

 

 

 

 

 

 

 

 

 

7

 

 

 

 

 

 

 

 

 

 

 

 

 

 

 

 

 

 

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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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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