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 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1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2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1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1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1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1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证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24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海关。
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他港口前,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舶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
第十条 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当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出口货物发生迟载,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于货物装船完毕前向海关报明。
第十一条 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一)《出口载货清单》1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二)《出境旅客名单》1份(无更动的免交);
(三)《船员名单》1份(无更动的免交);
(四)《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