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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

海关总署令
(第194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修改如下:

  一、在表头部分增加申请人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年月、物品批文号、进/出境、启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运输方式(水路 铁路 汽车 航空 邮政 其它)、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备注等14个项目,删除职衔、身份选项等2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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