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农机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0〕36号)要求,为做好2010年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了解各地培训开展情况,我司决定对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开展一次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重点检查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组织管理、政策落实、规范实施、培训进度和质量效果等情况,以及各培训机构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督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全面自查和集中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承担培训任务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承担机构的工作方案、培训条件、师资力量、管理工作、培训质量和学员满意情况等,招收的学员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台账建立是否规范、培训教材是否适用、培训设施设备是否满足需要、培训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要根据培训转移台帐,抽查部分学员,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对经过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学员,要通过电话访问或走访的形式,了解其培训情况、补助情况、对阳光工程的知晓情况等。抽查学员的总数不低于培训人数的5%。要对抽查学员的姓名、抽查时间、询问内容等进行书面登记备查。
(二)集中抽查。我司将结合相关业务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督导组对重点省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各地执行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培训方式、受训学员等情况,并对各地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需求、遇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三、督查时间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进行,各省自查具体时间自行决定,我司抽查时间和抽查省份将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