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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


  8.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9.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1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0.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30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4)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1.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4)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四、工作程序

  1.各地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报商务部。

  2.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

  4.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动态评估内容。

  2.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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