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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各地申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受企业申报并向商务部推荐。东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中西部地区1-2家。

  2.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见附件1)进行评估,拟定示范企业。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

  4.发文公布。商务部发文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二)申报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3.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4.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5)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工作联系表(见附件6)

  (三)进度安排

  1.各地上报。2010年11月20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

  2.专家评审。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3.结果公示。2010年12月中旬前完成。

  4.发文公布。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把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抓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扶持

  严格按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电子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最终认定的示范企业对于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做好总结宣传

  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跟踪和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典型企业宣传力度,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示范企业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司祝斌郝建彬

  电话:010-8509374785093750

  传真:010-85093749

  附件: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2.____省(区、市)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3.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示范企业申报书内容提要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工作联系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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