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和《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模式推广应用力度,通过示范带动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以信息化促进流通现代化,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拓宽消费渠道、扩大消费规模、促进社会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惠及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整体应用水平较低,不同区域间发展差距较大,信用、支付、物流、税收等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培育50-70家网络购物平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骨干企业,发挥其在创新商务模式、降低商务成本、整合商务资源、开拓市场、刺激消费、健全产业链、带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引领经营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标准制定和价格形成,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创建示范企业
充分调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专家、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形成工作合力。遴选确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后,由商务部发文公布。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对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及时予以淘汰。
(二)加强引导示范
加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宣传力度,发挥其在培育新模式、开拓新领域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提升效益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动企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增强电子商务模式、技术和服务创新能力,扩大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和市场规模。
(三)优化发展环境
以示范工作为突破口,探索完善电子商务法规和标准体系,健全支撑体系,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支持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配套措施;以示范工作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跟踪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机制。